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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题:

[单选] 甲乙对登记在乙名下的一栋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,经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,该房屋所有权应归属甲。甲即与丙达成房屋买卖合同,将该栋房屋出卖给丙,丙交付了部分房款,并催促甲办理过户手续。在此期间,乙与丁达成房屋买卖合同,将该房屋出卖给丁。丁对甲乙之间的讼争并不知晓,丁交付了部分房款,并办理了过户手续。甲、丙遂与乙、丁发生纠纷。对此,下列说法正确的是:()

A . 甲、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
B . 丙已经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
C . 乙将房屋出卖给丁的行为有效
D . 丁已经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

下列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的有:() 某甲误将某乙的一颗钻石加工成钻石戒指,某乙补偿某甲料钱、工钱后取得戒指的所有权。 国家取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所有权。 王某将左邻李某委托看管的一匹瘸腿马直接卖给右邻赵某,赵某因善意取得该马的所有权。 农民收割自家责任田中的庄稼,并因此取得收获物的所有权。 作为观念交付的方式包括:指示交付、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。它们在物权转让和物权设立上的区别是:() 简易交付、占有改定均可作为物权的转让方式。 简易交付、占有改定均可作为物权的设立方式。 简易交付、指示交付均可作为物权的转让方式。 简易交付、指示交付均可作为物权的设立方式。 ]韩某接受甲厂委托为其运输水泥,取得一张乙水泥公司开出的水泥提货单,后不慎丢失,韩某立即前往乙公司挂失,却发现40吨水泥已经被马某提走,遂与马某发生纠纷。经查,马某系花费5000元从一个不认识的人手中购买该提货单的,该批水泥价值为100000元,提货单上的货主为甲厂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:() 马某取得该批水泥的所有权,依据为买卖合同。 马某取得该批水泥的所有权,依据为善意取得。 韩某有权请求马某返还水泥或者支付价款。 韩某有权请求马某返还水泥,但必须支付马某所支付的5000元价款。 王某在吃饭时丢失瑞士名表罗西尼一块,餐厅人员拾得后交给公安部门。王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前去认领,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交寄售商店出售。孙某从该商店买得该手表,将手表送给女友林某作生日礼物。手表在林某第二天乘公交车时被偷去,小偷下车后即以100元的低价卖给郑某。该手表的所有权属于:() 王某。 孙某。 林某。 郑某。 王某在清理父亲的遗物时发现一块奇石,误认为其父所有,遂将其雕刻成石雕,其好友刘某见后十分喜欢,以价格5万元购买之。后张某向王某索要该石时,方知道该石系其父借用观赏。该石当时价值8000元,双方就返还该石发生纠纷,张某诉至法院。石雕的所有权应归谁?() 张某。 王某。 刘某。 张某和刘某。 甲乙对登记在乙名下的一栋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,经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,该房屋所有权应归属甲。甲即与丙达成房屋买卖合同,将该栋房屋出卖给丙,丙交付了部分房款,并催促甲办理过户手续。在此期间,乙与丁达成房屋买卖合同,将该房屋出卖给丁。丁对甲乙之间的讼争并不知晓,丁交付了部分房款,并办理了过户手续。甲、丙遂与乙、丁发生纠纷。对此,下列说法正确的是:()
参考答案:

  参考解析

本题涉及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。根据《物权法》第28条的规定,在法院终审判决生效时甲即取得了该栋房屋的所有权,甲有权将该栋房屋出卖给丙,故甲、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,A选项错误。根据《物权法》第31条的规定,甲虽然已经取得了该栋房屋的所有权,但未经办理过户登记,其将该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,故丙尚未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,B选项错误。如前所述,在法院判决生效后,该栋房屋所有权即归属于甲,乙将该栋房屋出卖给丁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,该行为经甲拒绝而无效,故C选项错误。根据《物权法》第106条第1款的规定,虽然乙已经不是该栋房屋的所有权人,且其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,但作为善意第三人,丁可根据上述规定而善意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,故D选项正确。本题正确选项为D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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